上海何如自控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何如自控技术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晋0105民初7451号
 
起诉人上海何如自控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宣桥镇三灶都市型工业园宣夏路****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操鹏,职务执行董事。
本院收到上海何如自控技术有限公司诉北京北科欧远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状,其在起诉中请求:一、依法判令北京北科欧远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偿还起诉人货款1680000元,并支付从2017年12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暂计算至2018年12月15日为73892元);二、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由北京北科欧远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上海何如自控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为上海市浦东新区宣桥镇三灶都市型工业园宣夏路****域,北京北科欧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科大天工大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小店。本案中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小店区实际联系,属于约定无效。根据管辖条款在立案时无法确定管辖法院的,被告住所地法院有管辖权,故,被告住所地法院有管辖权,故本案应由北京北科欧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style="line-height:27pt;text-indent:32pt;">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上海何如自控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胥宏霞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