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西民(商)催字第33505号
申请人上海何如自控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宣桥镇三灶都市型工业园宣夏路466号A区域。
法定代表人操鹏,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新,男,1980年1月18日出生,户籍地江苏省常州市。
申请人上海何如自控技术有限公司申请宣告号码为XXX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1月1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上海何如自控技术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除权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票号为XXX;金额为四十万元;出票人为北京国电龙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南京龙源环保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到期日为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付款行为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务中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上海何如自控技术有限公司可以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申请人上海何如自控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郝卉
代理审判员高亢
代理审判员XX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