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华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江西华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23民初2167号
原告:江西华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德安县工业园西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658403465X2。
法定代表人:何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后柏,江西洪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
原告江西华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江西华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4日以双方当事人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华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华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74元,减半收取1987元,由原告江西华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 斌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黄虹蔓
书 记 员  黄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