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甘0104民初573号
原告兰州科星天宇广告标识制作有限公司与被告麦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9日立案。因原、被告愿私下协商解决相关事宜,故原告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利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兰州科星天宇广告标识制作有限公司撤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9961.3元,由原告兰州科星天宇广告标识制作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婧
书记员张小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