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1302民初3123号
原告湖南双力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金海路77号中***1栋1102号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匡继美,湖南同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娄底市三江万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娄底市娄星区氐星路与南茂街路口。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双力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娄底市三江万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双力电梯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双力电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双力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737元,按法律规定减半收取7368.5元,由原告湖南双力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肖霞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