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双力电梯有限公司与湖南双金置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湘0104执2580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双力电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南双金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2014)岳民初字第03821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湖南双金置业有限公司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双金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89028.37元;或扣留、提取其应得收入489028.37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