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10民申93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
法定代表人:黄仁彬,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建平,湖南福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琼,湖南福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湖南双力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
法定代表人:王小艳,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通力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
法定代表人姜威,该公司总裁。
再审申请人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因与被申请人湖南双力电梯有限公司、通力电梯有限公司产品质量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2014)郴北民二初字第9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申请再审称:一、一审法院认定申请人购买通力电梯有限公司生产湖南双力电梯有限公司销售的电梯,但没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违反法律适用原则中“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二、一审判决违法免除了通力电梯有限公司、湖南双力电梯有限公司的举证责任,扩大了申请人的举证责任。三、一审法院以申请人对事故现场保护不善,导致不具备鉴定基本条件,致使鉴定机构不予受理委托的技术鉴定为由,判令申请人承担举证责任不能的后果不当。综上,请求:一、撤销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2014)郴北民二初字第908号民事判决,改判两被申请人连带赔偿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再审申请人垫付受害人雷小龙人身损失413549元;二、案件受理费由被申请人负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依照上述法律规定,两审终审制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当事人如认为一审判决错误的,应当提起上诉,通过二审程序行使诉讼权利。
再审程序是针对生效判决可能出现的重要错误而赋予当事人的特别救济程序。如在穷尽了常规救济途径之后,当事人仍然认为生效裁判有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对于无正当理由未提起上诉的,一般不应再为其提供特殊的救济机制,否则将变相鼓励或放纵不守诚信的当事人滥用再审程序,从而使特殊程序异化为普通程序。这不仅是对诉讼权利的滥用和司法资源的浪费,也有违两审终审制的基本原则。
本案中,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在收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未提起上诉主张权利,视为对自身权利的放弃。现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提起再审,主张一审判决损害其权益,明显与其在本案诉讼期间行使处分权的行为相悖,故本院对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的申请再审事由不予审查。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黄永文
审 判 员 李气春
审 判 员 杨利平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 助理 邝玲娟
代理书记员 聂瀚森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