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鲁1428执保96号
申请人:常兴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武城县鲁权屯镇腾运大街西首。
法定代表人:张华,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新区舜天路。
法定代表人:钱春余,职务:董事长。
申请人常兴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12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申请人已提供保险利益担保。
经本院执行申请人常兴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1月16日冻结了被申请人武城博远天然气有限公司12万元银行存款。
至此,对被申请人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保全措施保全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0)鲁1428执保96号财产保全一案,予以结案。
申请保全人若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张振静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董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