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兴集团有限公司

***、***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28民初1773号
原告:***,男,1966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
原告:***,男,197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
原告:***,男,198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
原告:姜惠利,男,1965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
原告:鲍石营,男,196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
原告:刘英军,男,197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武城县。
原告:姜惠刚,男,1973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
原告:姜玉涛,男,1967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
原告:宋保忠,男,196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
原告:梁国庆,男,1982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
原告:申宝火,男,198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
原告:张子刚,男,196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
十一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鲍石营,男,196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
十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延锋,山东雁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矫昆田,男,198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城区。
被告:常兴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武城县鲁权屯镇腾运大街西首。
法定代表人:张华,董事长。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玲玲,山东德兴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鄂尔多斯市众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鄂托克西街91号内蒙古博源控股集团总部综合大楼1号楼9层901。
法定代表人:纪王平,经理。
原告***、***、***、姜惠利、鲍石营、刘英军、姜惠刚、姜玉涛、宋保忠、梁国庆、申宝火、张子刚与被告矫昆田、常兴集团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众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原告***、***、***、姜惠利、鲍石营、刘英军、姜惠刚、姜玉涛、宋保忠、梁国庆、申宝火、张子刚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姜惠利、鲍石营、刘英军、姜惠刚、姜玉涛、宋保忠、梁国庆、申宝火、张子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撤诉后享有再行起诉的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姜惠利、鲍石营、刘英军、姜惠刚、姜玉涛、宋保忠、梁国庆、申宝火、张子刚撤诉。
案件受理费3656元减半收取1828元,由***、***、***、姜惠利、鲍石营、刘英军、姜惠刚、姜玉涛、宋保忠、梁国庆、申宝火、张子刚负担。
审 判 员  谈洪勤
人民陪审员  程 朋
人民陪审员  桑树娥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朱 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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