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兴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智通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常兴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03民初6612号
原告:青岛智通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
法定代表人:曹玉玲。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心玲,女,198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常兴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
法定代表人:张华。
原告青岛智通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兴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7日立案。原告青岛智通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原告青岛智通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旭娟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述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