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522民初3172号
原告:***,男,196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
被告:***,男,198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
被告:河南绩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安阳市解放大道1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MA44XAF2B。
法定代表人:***。
被告:安阳县北郭乡人民政府,住所:安阳县北郭乡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522005603564K。
负责人:***,职务:乡长。
原告***与被告***、河南绩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阳县北郭乡人民政府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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