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绩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河南绩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522民初3172号 原告:***,男,196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 被告:***,男,198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 被告:河南绩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安阳市解放大道1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MA44XAF2B。 法定代表人:***。 被告:安阳县北郭乡人民政府,住所:安阳县北郭乡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522005603564K。 负责人:***,职务:乡长。 原告***与被告***、河南绩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阳县北郭乡人民政府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