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东建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常山东建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姜拥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浙0802民初4225号
原告:***,男,196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诚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诚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常山东建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2082913523J,住所地浙江省常山县天马街道定阳南路811幢615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9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
原告****被告浙江常山东建环境建设有限公司、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7月12日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浙江常山东建环境建设有限公司、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的诉讼请求:1.要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农民工劳动保障金证明》一份、欠条一份、转账截图一份、银行明细一份。庭后,被告***于2019年7月28日归还原告20000元,故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请为:判令被告归还借款6000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本院经审理查明如下: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系被告浙江常山东建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大股东、法定代表人。2018年3月22日,被告浙江常山东建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150000元,用于交纳农民工劳动保障金,原告向被告浙江常山东建环境建设有限公司转账交付150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农民工劳动保障金证明”一份,载明:2018年3月22日***转入浙江常山东建环境建设有限公司150000元,用于衢州办事处农民工劳动保障金,经营结束于半个月内本金退换,如浙江常山东建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挪用由***本人承担。2019年2月被告归还了40000元,被告***于2019年2月2日重新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110000元,2月底支付。后被告在2019年2月又归还原告30000元,7月28日归还20000元,现尚欠借款60000元未归还。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被告浙江常山东建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根据“农民工劳动保障金证明”中的约定和被告***归还借款并再次出具欠条的行为,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浙江常山东建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共同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主张,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在原告催要后归还全部借款,显属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是其怠于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应承担对其不利的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浙江常山东建环境建设有限公司、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60000元及利息(自2019年5月27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浙江常山东建环境建设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逾期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吴晔

二〇一九年八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方胜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