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东方华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东方华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顺雄丰药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402执2111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东方华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剑河县革东镇大稿午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293143582320。
法定代表人龙通高,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通海,男,1987年3月20日生,苗族,贵州省剑河县人,住剑河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丰药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中华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02080685643G。
法定代表人吴误,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秀山县锋运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秀山县中和街道茶园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1MA5U6CKQ99.
法定代表人郑廷平,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9)黔0402民初513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贵州东方华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丰药业发展有限公司、秀山县锋运科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丰药业发展有限公司、秀山县锋运科茂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该公司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1、向申请执行人贵州东方华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1188882.28元及利息;2、被执行人秀山县锋运科贸有限公司退还申请执行人贵州东方华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退还保证金10万元;3、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承担案件受理费16400元及执行申请费15289元。
但被执行人***丰药业发展有限公司、秀山县锋运科贸有限公司未按要求如期履行。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丰药业发展有限公司在公安车辆管理部门登记有贵G×××**号江铃牌汽车,本院已经查封,但因该车下落不明,暂未交付处置。被执行人***丰药业发展有限公司位于安顺市西秀区的厂房、办公用房、宿舍及所有附属设施、设备本院已进行查封,但因土地使用权属不明,按照房随地走、地、地随房走的处理原则不能交付处置。查封的厂房、宿舍***丰药业发展有限公司租赁给贵州颐祥制衣有限公司使用,年租金15万元,本院已进行提取,但因约定交租时间未到,暂未提取到位。此外,被执行人***丰药业发展有限公司在安顺市没有登记的房产,在银行没有可供执行的存款。本院调查后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秀山县锋运科贸有限公司在其登记注册地没有登记不动产,在银行没有存款,也没有登记车辆和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二被执行人发出失信决定书和限制消费令。经与申请执行人贵州东方华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约谈,其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认可本院财产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黔0402执211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辉
审判员 张树玉
审判员 张 俊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邵定林
书记员李欣欣(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