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6民初18832号
申请人:陕西***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陕西一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飞达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陕西***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飞达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00000元。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函,为申请人承担担保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飞达工贸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00000元。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陕西***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翌平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