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轩文蓝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某某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陕西万方亿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528民初2523号 原告:陕西万方亿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陕西***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陕西万方亿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5月30日,以与被告全部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万方亿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万方亿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陕西万方亿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邓 凯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