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528民初2523号
原告:陕西万方亿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陕西***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陕西万方亿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5月30日,以与被告全部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万方亿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万方亿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陕西万方亿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邓 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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