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轩文蓝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西安蓝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陕西万鑫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陕0104执3460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蓝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万鑫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监事。
申请执行人西安蓝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万鑫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116民初72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陕西万鑫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由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由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移交到本院执行,本院于2018年10月28日立案执行。
案件执行期间,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其未履行义务。
2、已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在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财产可能隐匿地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已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陕西万鑫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已告知申请执行人西安蓝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
通过此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请求执行标的931990元,已执行给付0元,未执行标的931990元。应收取执行费11720元,已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11720元。
申请执行人西安蓝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依法应予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具有履行债务能力。其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财产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符合最高院关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谦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