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铁路运输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苏8601行初384号
原告江苏国成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邳州市炮车街道炮车街。
法定代表人张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叶山,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告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江苏省邳州市长江路行政中心7号楼。
法定代表人陈健康,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解艳华,江苏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陈宜红,女,1973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
原告江苏国成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邳州市人社局)及第三人陈宜红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于2018年4月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告及第三人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等材料。在本案开庭审理前,原告以达到诉讼目的为由,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国成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国成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朱 莉
代理审判员 黄晓敏
人民陪审员 林 峰
法官 助理 刘明星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毛雅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