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382民初5045号
原告:江苏国成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邳州市炮车街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徐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邳州市。
原告江苏国成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4日立案。原告江苏国成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国成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国成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54元,由原告江苏国成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杲莉
二〇一八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