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国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邳州市赵墩镇教办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邳碾民初字第0876号
原告魏贤刚,农民。
委托代理人**,江苏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农民。
被告邳州市赵墩镇教办。
被告江苏国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奚仲路南侧7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汇英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贤刚诉被告***、邳州市赵墩镇教办、江苏国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魏贤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魏贤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2元,减半收取271元,由原告魏贤刚负担。
审判长杜万亮
代理审判员*丹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余贝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