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八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山西八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西省恒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浑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晋0225民初562号
原告***,男,196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养车户,住浑源县。
原告张发,男,196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浑源县。
以上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浑源县永安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45岁,住陕西省佳县。
被告山西八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
法定代表人荀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7年1月6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
被告山西省恒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浑源县。
法定代表人***,职务主任。
原告***、***被告***、被告山西八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山西省恒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立案。原告***、***2016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侯英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闫转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