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八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山西八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西省恒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浑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晋0225民初566号
原告***,男,住浑源县。
原告张发,男,住浑源县。
以上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浑源县永安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栋梁,男,住忻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八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康乐西街98号207室。
法定代表人荀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1987年1月6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
被告山西省恒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浑源县永安镇恒山南路。
法定代表人***,主任。
原告***、***被告张栋梁、被告山西八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山西省恒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立案。原告***、***2016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左世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