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永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西安永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8民初6463号 原告:***,男,1965年8月20日生,汉族,住陕西省兴平市,身份证号:610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安市长安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西安永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XX路XX号XX号楼XX号商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2MA6UUCM012。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成浜,男,1986年1月7日生,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 原告***与被告西安永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6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