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8民初6463号
原告:***,男,1965年8月20日生,汉族,住陕西省兴平市,身份证号:610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安市长安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西安永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XX路XX号XX号楼XX号商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2MA6UUCM012。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成浜,男,1986年1月7日生,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
原告***与被告西安永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6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