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省信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721民初2211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83年5月14日出生,现住河南省新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正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信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9号永和国际17层1706号。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吉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庆,男,汉族,1971年4月27日出生,住新乡市凤泉区。 原告***诉被告河南省信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朱**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0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68元,减半收取计2234元,保全费1575.95元,由***承担。 审判员 邵 真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