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721民初2211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83年5月14日出生,现住河南省新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正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信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9号永和国际17层1706号。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吉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庆,男,汉族,1971年4月27日出生,住新乡市凤泉区。
原告***诉被告河南省信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朱**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0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68元,减半收取计2234元,保全费1575.95元,由***承担。
审判员 邵 真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