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海德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

海德能公司(HYDRANAUTICS)等与成都莫瑞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02民初46039号
原告:日东电工株式会社(NITTODENKOCORPORATION),住所地日本国大阪府茨木市下穗积1丁木1番2号。
法定代表人:高崎秀雄,董事长兼CEO。
原告:海德能公司(HYDRANAUTICS),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欧申赛德市琼斯路401号。
法定代表人:******,副总裁。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南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南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海德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地盛北街1号院40号楼3层308室。
法定代表人:杭宗梁,执行董事。
被告:北京海德能水处理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地盛北路5号2幢123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济南海德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美里湖办事处新沙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成都莫瑞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解放路一段194号1栋9层90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日东电工株式会社(NITTODENKOCORPORATION)、海德能公司(HYDRANAUTICS)诉被告北京海德能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海德能水处理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济南海德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成都莫瑞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日东电工株式会社(NITTODENKOCORPORATION)、海德能公司(HYDRANAUTICS)于2018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日东电工株式会社(NITTODENKOCORPORATION)、海德能公司(HYDRANAUTICS)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日东电工株式会社(NITTODENKOCORPORATION)、海德能公司(HYDRANAUTICS)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日东电工株式会社(NITTODENKOCORPORATION)、海德能公司(HYDRANAUTICS)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献雅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子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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