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海德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

北京海德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济南海德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1民初3075号
原告:北京海德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大正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海德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德臣,北京金诚同达(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海奥斯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山东仁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山东海缘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金诚同达(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海德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海德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济南海奥斯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山东仁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海缘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海德能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海德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800元,减半收取计23400元,由原告北京海德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吴峰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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