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东丰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河北东丰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803民初2638号 原告:***,男,199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县。 被告:河北东丰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双塔山镇君泰财富广场A区4-5段170、171号,统一社会作用代码:91130803MA080NUT5M。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北东丰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原告未缴纳诉讼费用,本院向原告发出书面催缴诉讼费通知,至催缴日期届满后,原告仍未缴纳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本案中,原告在接到法院发出的书面催缴通知之后,未及时缴纳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