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同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某某、被告南京同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南京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106民初13329号
原告:***,女,汉族,1962年12月13日生,住南京市
被告:贺笑,男,汉族,1991年10月22日生,住南京市。
被告:南京同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南京营业部,住所地南京市。
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贺笑、南京同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南京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4日立案,原告***在接到本院诉讼费预缴通知单次日起七日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标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