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设国际会展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莫朗视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安徽中设国际会展集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491民初17594号
原告:北京莫朗视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游泳场北路九号。
法定代表人:李文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占民,男,该公司职员。
被告:安徽中设国际会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都路129号。
原告北京莫朗视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中设国际会展集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立案。北京莫朗视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莫朗视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徽中设国际会展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莫朗视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孙 磊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晗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