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万达洗涤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万达洗涤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绵阳美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792民初2050号
原告(反诉被告):四川万达洗涤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黄田坝天都大楼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85444604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语,北京市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隽,北京市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绵阳美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高新区石桥铺绵阳国际电子商务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MA6246CY2E。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睿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睿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四川万达洗涤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绵阳美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了本诉和反诉,一并审理。审理中,因双方当事人和解,原告(反诉被告)四川万达洗涤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提出撤回本诉,被告(反诉原告)绵阳美依科技有限公司于同日向本院申请提出撤回反诉。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四川万达洗涤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本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绵阳美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35元,由四川万达洗涤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绵阳美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