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792财保95号
申请人:四川万达洗涤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黄田坝天都大楼1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隽,北京市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语,北京市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绵阳美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高新区石桥铺绵阳国际电子商务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四川万达洗涤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存放于被申请人绵阳美依科技有限公司的成飞牌3.3米滚筒熨烫机予以查封,并对被申请人绵阳美依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8891元予以冻结。担保人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为本次诉前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万达洗涤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现存放于被申请人绵阳美依科技有限公司的成飞牌3.3米滚筒熨烫机一台;
二、冻结被申请人绵阳美依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8891元。
案件申请费1114元,由申请人四川万达洗涤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