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信宝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合肥泰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福建信宝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皖0123民初2739号
原告:合肥泰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经济开发区桃花工业园拓展区方兴大道与玉兰大道交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690294270
法定代表人:许大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谷,该公司员工。
被告:福建信宝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81号厦门光大银行大厦19楼C座A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260145986Q
法定代表人:王冠铭,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伟,该公司员工。
原告合肥泰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禾光电公司)诉被告福建信宝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宝电梯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泰禾光电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易谷,被告信宝电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伟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泰禾光电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剩余货款67000元及逾期利息损失(以670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0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4年多次从原告公司采购色选机及配套控制软件,分别于当年8月29日、9月2日、9月20日与原告签订《合肥泰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产品销售合同》,三份合同总价款为147000元。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均依约供货,被告仅支付80000元货款,下剩货款67000元一直未支付,以致成讼。
被告信宝电梯公司辩称,1.原被告之间无买卖合同关系,合同签字中“法定代表人卢伟”部分不是卢伟本人签字,且卢伟不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向被告交付了货物。2.即使被告是合同相对方,原告诉请也超过了诉讼时效,被告付款义务已免除。
原、被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中德联电梯工程(福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德联电梯公司)于2019年4月12日更名为信宝电梯公司。原告泰禾光电公司分别于2014年8月29日、2014年9月2日、2014年9月20日与中德联电梯公司签订《合肥泰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产品销售合同》(合同编号分别为6SX-2014299、6SX-20142400、6SX-2014298),三份合同中均约定:产品为彩色茶叶色选机1台及实时分选系统,合同价款均为49000元,货款结算方式均为“合同签订后首付定金贰万元整,货到调试一周内付清全款”,收货地址均为“福建省潭州市华安县仙都镇天赐茶厂”,三份合同乙方落款处信息均一致,其中名称为“中德联电梯工程(福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卢伟”,委托代理人为“林瑞祥”。2014年9月6日,原告依约为被告配送了两台茶叶色选机。2014年9月24日,原告再次为被告配送了一台茶叶色选机。2014年8月30日林瑞祥向原告转款40000元,9月2日林瑞祥再次向原告转款20000元,9月20日林瑞祥又向原告转款20000元,合计支付货款80000元。
本院认为,因买卖合同形成的债权,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案涉合同中,依合同约定,被告应在收到货物调试一周内付清全款,即最迟付款时间分别为2014年9月13日和2014年10月1日。原告于2020年5月27日向法院起诉主张债权,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三年诉讼时效,且被告以此抗辩、主张不履行债务。被告的抗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对原告主张的67000元货款本金及利息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合肥泰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942元,减半收取971元,由原告原告合肥泰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沈    玖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林青(兼)
本判决所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九十二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