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623民初1193号
原告:福建信宝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81号厦门光大银行大厦19楼C座A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260145986Q。
法定代表人:王冠铭,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赛,男。
被告:***,男,1965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
原告福建信宝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原告福建信宝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福建信宝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达成庭外和解并履行完毕,福建信宝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据此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信宝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47.90元,撤诉减半收取计1323.95元,由福建信宝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许合兴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许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