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211民初1097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殷建新,无锡市惠山区金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季睿超。
被告无锡天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长江路21号信息产业科技园1座207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季睿超,该公司职员。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崇宁路8号。
负责人鲁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季睿超、无锡天舜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孙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