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华清电子有限责任公司

嘉兴华清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海珩鼎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20民初20289号之一
原告:嘉兴华清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
法定代表人:沈树立,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浙江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珩鼎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钱修运。
原告嘉兴华清电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上海珩鼎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原告嘉兴华清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嘉兴华清电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8元,减半收取计344元,保全费1,320元,合计1,664元,由原告嘉兴华清电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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