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华清电子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珩鼎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20民初20289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嘉兴华清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海州街道得胜弄22、24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珩鼎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嘉兴华清电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申请人上海珩鼎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作出(2019)沪0120民初20289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珩鼎电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