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华通建设总公司

某某、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0427执20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4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曲靖市会泽县。
被执行人:***,男,1983年2月17日生,汉族,住大理州大理市。
被执行人:云南华通建设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滇池路庄房。
法定代表人:何昌贵,总经理。
关于***与***、云南华通建设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新平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21日作出的(2020)云0427民初4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一、由被告***于2020年2月3日前支付原告***劳务费2351275元;二、由被告云南华通建设总公司在欠付被告***的工程款3850000元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原告李荣贵于2020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向被执行人***、云南华通建设总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云南华通建设总公司拒绝签收。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调查查明:一、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股票、证券,无工商、不动产登记信息,其名下有一辆长城车,因被其他债权人占有,本院未查封;二、被执行人云南华通建设总公司无银行存款、股票、证券,无车辆、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云南华通建设总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现申请执行人提供不了二被执行人的财产及线索。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天润
审判员  李永文
审判员  马兴华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崔姝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