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黑0881民初604(1)号
原告:同江市现代农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胜国。
被告:佳木斯市河海水利工程处。
法定代表人:姚百超。
原告同江市现代农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佳木斯市河海水利工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同江市现代农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的请求合法,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同江市现代农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340元,减半收取4170元,由原告同江市现代农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王芬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