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河海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佳木斯市河海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881民初951号 原告:***,男,1962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同江市。 被告:佳木斯市河海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8031297708908。 住所地:佳木斯向阳**通江街**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佳木斯市海河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之间通过自行协商解决纠纷并减少社会矛盾,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88元,减半收取154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温 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