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881民初951号
原告:***,男,1962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同江市。
被告:佳木斯市河海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8031297708908。
住所地:佳木斯向阳**通江街**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佳木斯市海河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之间通过自行协商解决纠纷并减少社会矛盾,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88元,减半收取154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温 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