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东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东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丹东供销通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681执保685号
申请人:辽宁东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港市黄土坎镇吉盛村杨家屯组。
法定代表人:杨开东,系总经理。
被申请人:丹东供销通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凤城市凤凰城区凤凰大街49号。
法定代表人:张宸铭,系总经理。
申请人辽宁东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丹东供销通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辽宁东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丹东供销通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名下座落于辽宁省凤城市凤山区现代产业园区建筑面积18944.64㎡)及所属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系轮侯),保全金额为人民币212万元。本院作出(2021)辽0681民初317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予以保全,并移送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丹东供销通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名下座落于辽宁省凤城市凤山区现代产业园区所属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查封的期限至2022年5月6日时止。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徐 飞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邓晓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