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东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丹东供销通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681执保750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辽宁东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港市黄土坎镇吉盛村杨家屯组。
法定代表人杨开东,系总经理。
被申请人丹东供销通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凤城市凤凰城区凤凰大街49号。
法定代表人张宸铭,系总经理。
申请人辽宁东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丹东供销通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根据申请人辽宁东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于2021年6月9日作出(2021)辽0681执保68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对被申请人丹东供销通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名下座落于辽宁省凤城市凤山区现代产业园区二龙路111-1号的房屋(不动产权证号:辽【2021】凤城市不动产权第0002502号、建筑面积18944.64㎡)及所属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系轮侯),保全金额为人民币212万元。现因申请人辽宁东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故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作出(2021)辽0681民初3175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予以准许,并移送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丹东供销通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名下座落于辽宁省凤城市凤山区现代产业园区二龙路111-1号房屋(不动产权证号:辽【2021】凤城市不动产权第0002502号)及所属土地使用权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徐 飞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邓晓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