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东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东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丹东供销通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681民初3175号
原告:辽宁东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港市黄土坎镇。
法定代表人:杨开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玉、周晶,均系辽宁方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丹东供销通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凤城市凤山区。
法定代表人:**铭,总经理。
被告:**铭,男,198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丹东供销通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东港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东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丹东供销通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二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100万元,并自起诉之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1年4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原告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东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原告已预交23600元),本院减半收取69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900元由原告负担,余款16700元本院退付原告。
审判长  宋远利
审判员  周景阳
审判员  韩丽妍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金照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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