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东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东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丹东供销通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681民初3175号之一
申请人:辽宁东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港市黄土坎镇。
法定代表人:杨开东,系总经理。
被申请人:丹东供销通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凤城市凤凰城区。
法定代表人:张宸铭,系总经理。
申请人辽宁东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丹东供销通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辽宁东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丹东供销通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名下座落于辽宁省凤城市凤山区现代产业园区二龙路111-1号的房屋(不动产权证号:辽【2021】凤城市不动产权第0002502号、建筑面积18944.64㎡)及所属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系轮侯),保全金额为人民币212万元。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辽宁东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丹东供销通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名下座落于辽宁省凤城市凤山区现代产业园区二龙路111-1号房屋(不动产权证号:辽【2021】凤城市不动产权第0002502号、建筑面积18944.64㎡)及所属土地使用权中价值人民币212万元部分予以查封。查封的期限至2022年5月6日时止。
申请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7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续行查封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费治臣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陈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