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东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东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开润泰贸易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112执异19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东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东港市黄土坎镇吉盛村杨家屯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681MA0UXEC17P。
法定代表人杨开东,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沈阳开润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方家栏路42甲,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3MA0P42M159。
法定代表人舒非。
第三人舒非,男,1969年7月26日出生,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辽宁东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开润泰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辽宁东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舒非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辽宁东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称,申请执行人辽宁东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开润泰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已经申请法院予以强制执行,经对被执行人采取执行措施后,现被执行人仍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经查询,被执行人的企业性质为一人有限公司,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申请追加第三人舒非为本案的被执行人。
本院查明,本案的执行依据是本院于2021年3月26日作出的[2021]辽0112民初1501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为:“一、被告沈阳开润泰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辽宁东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定金1,000,000元;二、驳回原告辽宁东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判决生效后,权利人辽宁东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方式报结。
另查明,根据工商部门登记记载,被执行人沈阳开润泰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6日成立,注册资本为20000万元,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舒非。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被执行人沈阳开润泰贸易有限公司目前作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东舒非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因此其应当对被执行人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第三人舒非为本案被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追加第三人舒非为执行依据为[2021]辽0112民初1501
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
二、舒非在[2021]辽0112民初1501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执
行人沈阳开润泰贸易有限公应履行而未履行的债务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辽宁东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张翼飞
审判员  王丽娜
审判员  周永克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温贺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