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东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东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沈阳开润泰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12执恢3500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东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东港市黄土坎镇杨家屯组。
被申请执行人沈阳开润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方家栏路42甲。
被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7月26日出生,住唐山市路北区。
申请执行人辽宁东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开润泰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该案依法审理完结,本院作出的(2021)辽0112民初1501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力,申请执行人辽宁东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沈阳开润泰贸易有限公司给付申请10138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执行费。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22年2月28日申请人向本院追加被执行人法定表人**为被执行人,我院(2022)辽0112执异19号执行裁定书追加**为被执行人。
2022年4月25日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为由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在网络查询了被执行人沈阳开润泰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信息、财富通及支付宝,扣划被执行人4483.58元,已给付申请人,其余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存款。
2、本院于2020年5月10日线下到沈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沈阳开润泰贸易有限公司房产情况,无房产;2022年6月27日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查询被执行人房产情况,无房。
3、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5月9日将被执行人沈阳开润泰贸易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沈阳开润泰贸易有限公司、**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人辽宁东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任何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辽0112执恢350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李爱武
执行员  王丽娜
执行员  李恒国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田城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