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岳山国有林管理局龙门口林场

沁源县聪子峪乡才子坪村民委员会与山西省太岳山国有林管理局龙门口林场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沁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晋0431民初407号
原告沁源县聪子峪乡才子坪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山西省太岳山国有林管理局龙门口林场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后,原告以庭下与被告山西省太岳山国有林管理局龙门口林场和解为由,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沁源县聪子峪乡才子坪村民委员会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沁源县聪子峪乡才子坪村民委员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沁源县聪子峪乡才子坪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判员 龙 伟
法官助理 郭红斌 书记员 席华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