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皖1802民初16号
原告:安徽省宣城市东升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经济开发区古泉分区迎宾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2788570956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优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东方商城**南大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ULBM1U。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安徽省宣城市东升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优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2021年1月12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省宣城市东升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1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安徽省宣城市东升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