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皖0803民初15号
原告(反诉被告):马鞍山锐囡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婧囡,该公司员工。
被告(反诉原告):安徽省辰申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安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马鞍山锐囡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锐囡咨询公司)诉安徽省辰申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辰申公司)及辰申公司反诉锐囡咨询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分别于2023年1月3日、2023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锐囡咨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婧囡,辰申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锐囡咨询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辰申公司立即向锐囡咨询公司一次性支付服务费360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36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起诉之日计算至款项全部清偿之日止);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等***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1月7日,锐囡咨询公司、辰申公司就劳务资质、安许协助申请事项达成合意,并签订《委托协议》。协议约定:锐囡咨询公司协助辰申公司办理施工劳务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事项申请、审批的相关手续,辰申公司支付服务费56000元,履行期限为2019年11月6日至2020年2月28日。支付方式为: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辰申公司支付咨询服务费人民币贰万元整作为定金,在辰申公司的施工劳务资质申报事项在当地的建设主管部门网上公示后,支付人民币贰万元整,尾款人民币壹万陆仟元整在安全生产许可证网上通过时支付。现锐囡咨询公司秉持诚信原则已协助辰申公司成功申报施工劳务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劳务资质申报事项已在当地的建设主管部门网上公示;安全生产许可证因辰申公司于2020年2月28日才提供齐全材料,故延迟至2020年3月初网上通过。锐囡咨询公司已如实履行完毕约定义务,***公司仅支付定金20000元,后再无任何支付行为。锐囡咨询公司多次催要,要求辰申公司及时支付剩余费用36000元,辰申公司皆以各种故意推脱,拒不支付。截至起诉之日,辰申公司仍拖欠锐囡咨询公司服务费36000元未予支付。据此,锐囡咨询公司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依据《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特诉至法院,诚望判如所请。
辰申公司辩称,一、2019年11月7日双方签订委托协议是事实;二、安全生产许可证材料的提供过失不在辰申公司,而在锐囡咨询公司,锐囡咨询公司作为专业办证机构在辰申公司办证过程中未尽专家义务,致使辰申公司安全许可证延期取得,给辰申公司造成损失。依据委托协议的约定辰申公司不再承担支付代办费用;三、双方约定的办证履行期限为2019年11月6日至2020年2月28日,最后辰申公司取得到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在2020年3月16日,事实是锐囡咨询公司存在违约事实而非辰申公司。
辰申公司向本院提起反诉诉讼请求:1.判令锐囡咨询公司立即返还辰申公司20000元合同定金;2.判令锐囡咨询公司支付辰申公司20000元资金占用期间(从2020年2月28日至2023年1月20日)利息,以年利率6%计息共计3475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锐囡咨询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1月7日,辰申公司、锐囡咨询公司就施工劳务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协助申请事项达成合意,并签订《委托协议》,委托事项约定:乙方(锐囡咨询公司)为甲方(辰申公司)协助办理施工劳务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事项申请、审批的相关手续服务,并约定履行期限:锐囡咨询公司负责在2019年11月6日至2020年2月28日期间取得以上代为申请办理的资质证书。为此辰申公司支付锐囡咨询公司20000元定金,用于启动项目。辰申公司按照锐囡咨询公司要求提供相关资料,但截止2020年2月28日,辰申公司获知,由锐囡咨询公司代为申请的安全许可证被安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自我评价表不用、无成立安全科文件与专职安全员任命书”为由予以打回,致使辰申公司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而蒙受巨大损失。辰申公司认为,锐囡咨询公司作为专业办证机构,负责协助辰申公司办证,因申请材料不齐全导致辰申公司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打回,其存在严重失职过失,未在协议约定期限内协助辰申公司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存在违约,双方多次协商,***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诿,并强调其不存在过失过错,不予返还定金,现为维护辰申公司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
锐囡咨询公司针对反诉辩称,1.对方劳务资质是2019年12月30日打证,公示期在此之后7日,安全生产许可证是2020年3月16日通过,辰申公司是在2020年2月24日将材料上传给我方,有聊天记录为证。由于对方提供资料时间过晚,导致安全生产许可证下证逾期;2.此后,辰申公司无偿帮助锐囡咨询公司取得电力施工总承办三级资质,办理事项有聊天记录为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锐囡咨询公司提交的锐囡咨询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辰申公司营业执照、委托协议、辰申公司资质网上通过截图、与辰申公司员工聊天记录、与辰申公司法定代表人聊天记录、付款记录、与辰申公司监事微信聊天记录;辰申公司提交的辰申公司营业执照、锐囡咨询公司信息、《委托协议》、辰申公司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辰申公司员工与锐囡咨询公司王总2020年3月份聊天记录、安徽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网页截屏、锐囡咨询公司员工**聊天记录,双方当事人对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对上述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1月7日,锐囡咨询公司(乙方)与辰申公司(甲方)签订一份《委托协议》,约定:一、委托事项:乙方为甲方协助办理施工劳务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事项申请,审批的相关手续服务;二、履行期限:乙方负责在2019年11月6日至2020年2月28日期间取得以上代为申请办理的资质证书;三、代理费用:代理费用为人民币56000元;四、付款方式:甲方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支付咨询服务费人民币20000元作为定金,用于乙方启动项目。在甲方的施工劳务资质申报事项在当地的建设主管部门网上公示后,支付给乙方人民币20000元。尾款人民币16000元在安全生产许可证网上通过时支付等相关内容。2019年11月12日辰申公司法定代表人***通过支付宝支付20000元给锐囡咨询公司员工王婧囡。2020年2月28日前,辰申公司取得施工劳务资质证书。2020年2月28日,安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自我评价表不用,无成立安全科文件与专职安全员任命书”将提交相关审批的手续打回,导致辰申公司2020年3月16日才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其后,锐囡咨询公司为辰申公司免费办理了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本院认为,锐囡咨询公司与辰申公司签订的《委托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锐囡咨询公司协助辰申公司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取得了施工劳务资质证书。辰申公司未在约定期限内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辰申公司与锐囡咨询公司均有过错,本院酌定减免服务费10000元,故辰申公司应支付锐囡咨询公司剩余服务费26000元。锐囡咨询公司要求辰申公司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本案中,锐囡咨询公司与辰申公司的合同目的已实现,对辰申公司反诉要求锐囡咨询公司返还定金20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反诉原告)安徽省辰申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马鞍山锐囡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服务费26000元及利息(自2023年1月3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服务费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马鞍山锐囡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安徽省辰申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7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马鞍山锐囡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195元,被告(反诉原告)安徽省辰申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05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94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安徽省辰申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赵 莉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 助理 范频频
书 记 员 ***
附本案所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