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创通力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涿州市翔安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民申537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女,汉族,1984年9月14日出生,住山西省闻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朝,北京隆安(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涿州市翔安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涿州市开发区工业小区内。

法定代表人:李建春。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耀,男,汉族,1975年1月3日出生,住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

一审被告:山西创通力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千峰南路**大唐四季花园C—1幢五单元1号房。

法定代表人:何双林。

一审被告:何双林,男,汉族,1956年11月14日出生,住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

一审被告:何鑫,男,汉族,1980年7月21日出生,住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涿州市翔安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翔安公司)及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耀、一审被告山西创通力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通力公司)、何双林、何鑫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6民终44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堵中阳

审判员  袁江峰

审判员  张新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苗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