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民申537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女,汉族,1984年9月14日出生,住山西省闻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朝,北京隆安(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涿州市翔安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涿州市开发区工业小区内。
法定代表人:李建春。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耀,男,汉族,1975年1月3日出生,住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
一审被告:山西创通力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千峰南路**大唐四季花园C—1幢五单元1号房。
法定代表人:何双林。
一审被告:何双林,男,汉族,1956年11月14日出生,住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
一审被告:何鑫,男,汉族,1980年7月21日出生,住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涿州市翔安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翔安公司)及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耀、一审被告山西创通力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通力公司)、何双林、何鑫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6民终44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堵中阳
审判员 袁江峰
审判员 张新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苗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