涿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681执525号
申请人涿州市翔安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地址涿州市。
法定代表人李建春,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创通力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太原市万柏林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
被执行人李瑞丽,女,汉族,住址山西省闻喜县。
被执行人何鑫,男,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
涿州市翔安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山西创通力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李瑞丽、***、何鑫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涿州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0日作出的(2017)冀0681民初1503号民事判决书,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0日作出的(2019)冀06民终44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山西创通力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李瑞丽、***、何鑫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涿州市翔安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山西创通力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李瑞丽、***、何鑫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山西创通力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李瑞丽、***、何鑫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山西创通力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李瑞丽、***、何鑫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涿州市翔安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山西创通力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李瑞丽、***、何鑫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涿州市翔安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红利
人民陪审员 万连河
人民陪审员 张文学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卢 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