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681民初1503-3号
原告涿州市翔安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山西创通力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在本院审理原告涿州市翔安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创通力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告名下的存款89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保函、保费发票作为担保。因原查封期限临近,案件尚未审结,原告申请对已查封财产予以续封。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查封被告名下的存款89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高军
审判员*赛
人民陪审员*兴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